皖国土资函〔2017〕2057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效期内矿业权基本信息公告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7〕156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此文件要求,于每年年底前,对截至当年11月30日前仍在有效期内的矿业权基本信息,按发证权限进行公告。同时,对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全国统一配号系统数据库清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6〕2010号)清理出的过期矿业权,及时提出处置意见,该注销的及时予以注销。
2017年11月30日
皖ICP备16019248号
皖公网安备 340192020003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