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会员园地 -> 正文
土地估价师初始执业登记(转移登记)
发布日期:2014-12-03 浏览次数:6804次 字体:【
 
 

一、土地估价师初始执业登记申请

初始执业登记土地估价师,登陆“执业登记”系统http://www.creva.org.cn/practice/practice/login.aspx(用户名:估价师证书号、密码:身份证号码后六位)填写信息后提交如下材料:

(一)《土地估价师初始登记申请表》;

(二)登记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登记申请人与所在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能有效证明登记申请人在土地估价中介机构专职从业的重要证明材料,包括:社会人才交流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明等

(五)土地估价师个人简历。

二、执业土地估价师转移登记申请

执业土地估价师发生转移,登陆“执业登记”系统http://www.creva.org.cn/practice/practice/login.aspx(用户名:估价师证书号、密码:身份证号码后六位)填写信息后提交如下材料:

(一)土地估价师转移登记申请表

(二)原从业机构的解聘证明;

(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与现转入土地评估机构签订劳动合同;

(五)能有效证明申请人在现转入土地评估机构专职从业的重要证明材料,包括:社会人才交流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明等。

  (六)土地估价师个人简历。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核实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初始执业登记

(一)不在土地估价机构中专职从业(现任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公职人员);

(二)不通过土地估价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申请; 

(三)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被认定终身禁入土地估价行业的;

(五)受刑事处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六)在土地估价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受到严重行政处分,自被行政处分之日起不满2年的;

(七)在申报登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严重违反行业自律规定、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

(八)不满足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要求:每5年参加累计不少于50学时的继续教育活动,不得连续两年没有学时);

(九)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其他不予进行登记的情形。

 
    
CopyRight © 2011 安徽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版权所有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539号鲲鹏国际广场4栋203 邮编:230088 电话:0551-65364268   65354028
开户名称:安徽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开户行:交行三孝口支行 账号:341302000010149053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