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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国土局实行纪检监察监督工作报告制度 |
发布日期:2016-07-13 字体:【 大 中 小】 |
郎溪县国土资源局近日出台《纪检监察监督工作报告制度》。文件规定,局纪检组和纪检监察室根据巡查和明察暗访发现的情况,可直接向党组报告有关事项,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建议,对发现的重要问题还需及时向县纪委和市局纪检组报告。纪检监察工作报告分为三种方式:一是例行报告。局纪检组、纪检监察室根据日常巡查、重点检查和不定期的明察暗访,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工作进展情况、抓作风建设工作情况、执行廉洁自律和“八项规定”、持续纠正“四风”情况和内设机构、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专(兼)职纪检监察员履职情况等内容,每季度向局党组作书面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二是随时报告。对县纪委监察局安排的专项工作完成情况和局纪检组认为需要报告的内容,如:直接收到和反映违纪违法问题信访举报、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及其他应当其实报告的重要事项等,可随时向局党组报告。三是专题报告。主要包括局纪检组对内设机构、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专(兼)职纪检监察员在开展监督工作情况、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开展情况以及对发现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和“慵、懒、散、拖”等影响机关效能建设的作风问题等方面发现的问题进行重点约谈,对约谈的情况和约谈后的结果分别向党组报告。
同时,规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履行或不能够正确履行职责的,将通报处理;不及时履行或不能够正确履行职责的,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免谈话;对失职渎职、欺瞒组织,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将依据《郎溪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进行问责,并报告县纪委和市局纪检组;对违规违纪问题,构成立案查处的,将严格按照相关党纪、政纪条规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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