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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bet体育备用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土资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7-06 字体:【

皖国土资规〔20165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相关单位:

《安徽省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6630

 

 

 

 

 

 

安徽省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省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管理,提高质量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土资源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等国家、部有关科技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我省科技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国土资源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省财政出资并纳入我省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实施的项目(不含安徽省国土资源软科学研究项目)。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的立项与审批、实施与监管、项目验收、成果及经费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省国土资源厅科技外事处(以下简称“厅科技外事处”)负责项目管理;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地调中心”)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负责项目日常工作。

 第四条项目管理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在项目立项、实施与验收过程中所需专家,均须从省国土资源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章   立项与审批

 

第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每年第四季度发布下一年度立项指南。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满足申报条件,并按照当年立项指南和申请书的要求申报。

第七条 省地调中心负责项目申请材料的受理与合规性审查,并于10个工作日内提交项目立项论证方案。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进行项目立项论证,其结果在厅网站公告后纳入项目库管理。项目库由省地调中心负责管理,每年在立项论证完成后更新一次。

第八条 省地调中心根据国土资源年度工作重点及经费预算,依据专家论证排序结果,兼顾历年入库项目,每年1月份提出拟实施项目建议,报省国土资源厅审定并发布立项公告。

第九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应依据立项公告申报项目立项论证书等相关资料。省地调中心负责受理和初审,并于10个工作日内提交项目立项论证书审查方案,报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第十条 省国土资源厅成立由分管厅领导任主任,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相关处室和省地调中心负责人为委员的项目审查委员会,全面负责项目过程中的监督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审查委员会实行专家负责制,成立相应专家组,负责对申报项目论证书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和经费预算等进行技术论证审查,对项目申报单位采取评分排序,以竞争方式获取项目承担单位,并形成书面材料。项目审查委员会依据专家论证审查结果,经讨论后形成专题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厅科技外事处根据项目专题会议纪要,将拟实施项目、投资计划及承担单位等情况,报厅长办公会议审定,网站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经省财政厅会签,由省国土资源厅下达年度项目目标任务和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专家提交的项目论证书审查意见,由省地调中心负责整理,并书面报省国土资源厅审定后下达审查意见。项目承担单位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论证书修改,报省地调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年度项目目标任务和投资计划下达之日起1个月内,与省国土资源厅签订项目合同书;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

 

第三章   实施与监管

 

第十五条 项目实行承担单位法人和项目负责人连带项目负责制,对项目实施进度、成果质量和经费使用合规性等方面,承担终身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厅科技外事处根据项目合同实施及完成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省地调中心按照项目合同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须配合,并积极协助处理和整改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情况,实行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须每年一月、七月上旬分别以书面形式报告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提交项目半年报和年报,省地调中心负责受理汇编,并报省国土资源厅。

    第十八条 科技项目执行中,承担单位因特殊原因需对项目合同及批准的目标任务进行变更的,必须提交书面变更申请,省地调中心负责受理和论证,并将结果书面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复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主要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实物工作量完成80%以上)或在项目合同期满前3个月,须向省地调中心提交中期评估申请。

    第二十条 省地调中心收到中期评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中期评估,提交中期评估意见书,经厅科技外事处审查后,书面告知项目承担单位予以修改。

第二十一条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项目因客观原因未实施或无法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提交书面整改意见,经省地调中心组织专家论证后,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复

 

第四章  项目验收(鉴定)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期满后2个月内完成项目结题工作,书面提交项目验收申请、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等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逾期视为项目滞后。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的专家组,须以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项目合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依据,对项目完成合同规定任务情况、取得的科技成果和应用效果、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做出客观评价,并提交书面验收及修改意见。专家组由省厅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根据验收及修改意见,1个月内完成成果报告修改,经专家组组长审定后,省地调中心整理并提交项目验收证书,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项目不予通过验收:

1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

2擅自修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3预定成果未能实现;

4)验收项目完成合同或计划书任务不到80%

5)超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说明的;

6)项目经费使用不合规,且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六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接到通知4个月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七条 需要成果鉴定的项目,应按照《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申请鉴定。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研究成果、产权归属与分享,按照国家和省级科技成果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凡出版的国土资源科技研究成果(包括研究报告、论文和专著等),均应标注“安徽省国土资源科技项目”和项目名称及编号。

第三十条项目承担单位须在项目验收证书下发后1个月内向省地调中心汇交一式二套成果资料;属于《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规定应统一汇交的地质资料,须在3个月内向安徽省地质资料馆汇交相关地质资料。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成果资料汇交后1个月内,须按照厅信息中心或委托单位要求,完成项目成果登记。对科技成果突出并符合省部科技成果登记要求的项目,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推荐及登记工作。

第三十二条  省国土资源厅在保证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鼓励研究成果推广转化,保证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研究人员的知识产权和经济利益,充分激励国土资源科技创新。

第三十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按照有关规定应对已有的科技成果信息适时进行公布,对基础理论和应用技术成果,原则上应向社会公开,对已申请专利的成果按照知识产权保护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成果,可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

    第三十四条  涉及国土资源重要数据、重大政策和战略问题的阶段性和最终研究成果,以及发布后可能对国家和社会造成重要影响的研究成果,发布工作必须经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由厅科技外事处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  厅科技外事处根据年度工作需要,每年优选部分项目研究成果进行推广和普及,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经费预算经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复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项目预算。

第三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经费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严格按照批复预算和开支范围使用,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三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汇交成果资料,须同时提交具有法定代表单位出具的经费决算和审计报告。相关材料由省地调中心负责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接收,并报厅科技外事处。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项目成果可参加省国土资源科技奖评审,获国土资源科技奖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参加省部级、国家级科技奖评审。

第四十条  承担项目获得国家、省部级科技奖项的,项目负责人优先推荐参加国家或省部级相关个人奖项及其它荣誉评选,项目团队优先推荐参加国家或省部级相关团队及其它荣誉评选。

第四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擅自变更项目合同及设计任务书的,暂停或终止该项目执行。终止执行的科技项目由原项目承担单位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设备购置等做出书面报告,经省地调中心组织专家论证后,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复。

第四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发生伪造资料、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汇交项目成果资料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对不严格执行合同、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追回截留或挪用的资金,情节严重者,应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经济责任。

第四十四条 擅自发布涉密科技成果内容对国家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的,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其中之一的,或连续两次项目验收未通过的,3年内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承担新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不再承担新的项目。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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