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的相关规定,从2016年7月1日起,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费率为0,即不再征收补偿费。故收取采矿权人未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滞纳金此项工作不再展开。特此说明。
附:《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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